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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帮扶伸援手,律师援助帮维权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1-07-14点击:

案情

      2010年12月31日14时,郭先生驾驶粤BF3251号摩托车,从上莞镇往漳溪镇方向行驶至东源县上莞镇江田村路段时,与对向由徐先生驾驶的粤LJ0829号大货车左前角相接触,导致原告郭先生受重伤。事故经东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决定原告陈汉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徐先生负责次要责任。

案件处理

     由于郭先生为一名普通民工,家里就只靠他一人支撑。对于这样的一个家庭,发生这样的事情,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打击。郭先生家属根本没有钱支付律师费用,因此找到河源市司法局寻求法律援助。河源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处指派了广东正显律师事务所孙福宝律师为原告郭先生提供法律援助。但是,孙律师发现被告徐先生负次要责任,并且被告徐先生的车辆并没有购买交强险。也就意味着,原告并不能从保险公司那获得赔偿,维权之路显得更加艰难。更重要的是,被告一直抗辩称,被告车辆只是负次要责任,只负责30%的赔偿责任。案件变得更复杂,更棘手。郭先生家属认为如果被告只承担30%的赔偿责任,医药费都不够,剩下的医疗费根本付不起。孙律师经过仔细研究后认为,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换言之,机动车方先行赔偿应依法购买交强险时交强险应赔付的部分。此外,除被保险人无责的情况外,交强险是不因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承担全部、主要或者次要责任而产生赔偿比例上的区别的。被告恰恰没有买交强险,那么根据规定,须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本来应该由交强险赔付的12000金额不分责任地由被告承担。

审判结果:

     经过一审东源县人民法院和二审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机动车所有人必须履行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这是法定义务。郭先生未能得到保险公司交强险保险金的损失与被告徐先生未购买交强险的过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徐先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应当承担本来应该由交强险赔付的12000金额且不分责任地由被告承担。

律师说法与事情后续

     孙律师发现,现在很多车主存在侥幸心理,没有为自己的车辆购买交强险。孙律师认为这种心理是十分有害的,有必要将此次案例想公众宣传,让更多车主意识到交强险的重要性。孙律师在当地各大媒体发布评论和文章,以引起车主们对交强险的重视。

     孙律师律师表示,交强险是要求车主履行的法定义务。如果被告购买了交强险,受害人的损失本来可以从交强险得到全额赔偿。但如果肇事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购买交强险,受害人就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国家为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而实施交强险的意义也就不复存在了。为了受害人的权益仍能得到保障,《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换言之,机动车方先行赔偿如依法购买交强险时交强险应赔付的部分。

国家设立交强险,是为了保护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同时也分散风险,降低车主们可能承担的责任。而刘先生为了省点小钱,结果负担了交强险赔付的部分。

      经过此次案件公布后,受到社会的关注,提高了公民对交强险的认识,提高车主的参保意识,分担更多的社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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