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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过户后未办理批改手续及车辆超载的保险人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1-07-14点击:

〔裁判要旨〕

  原被保险人在车辆转让后未及时办理通知和批改手续以及车辆严重超载的法律后果的认定。本案判决明确指出:若原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曾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车辆转让后原被保险人须向保险人履行通知义务并办理批改手续,被保险人不得驾驶超载车辆,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如果原被保险人违反该约定,对保险车辆转让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依约拒绝赔偿。原告因驾驶严重超载车辆发生的事故属免责事项,保险人依约不予赔偿。

  〔案件索引〕

  案号:(2010)集民初字第511号

  审级:一审

  审理法院:集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0年7月6日

  案号:(2010)乌民终字第383号

  审级:二审

  审理法院: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0年12月15日

  案号:(2011)集民初字第113号

  审级:重审

  审理法院:集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1年5月16日

  〔简要案情〕

  原告冯某某,男,个体工商户。

  原告李某某,男,农民。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公司)。

  2009年5月4日,案外人索某某将自己的蒙J35817瑞沃140附带全车保险售予原告冯某某,原告李某某是该车的登记车主。索某某在2008年8月26日向被告平安财险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以及不计免赔等项目。2009年7月11日,驾驶员尹某某驾驶该车因刹车失灵造成侧翻,使高速公路设施严重损坏,依法缴纳公路路产赔偿4060元,所拉运货物受损。为此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3660元。本案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

  〔审判结论〕

  法院经重审后认为,保险人和原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已向投保人尽到说明的义务,特别就该条款中有关责任免除和保险人、被保险人义务的内容做了明确说明。保险人平安财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在订立该保险合同时,明确约定车辆转让应依法进行变更批改,不得驾驶超载车辆。原告冯某某向投保人索某某购买了该车后,未依法进行变更批改,违反了《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保险标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的规定,同时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原告的车辆核定载重量为5.99吨,但该车在肇事时运输的载重量为13.92吨,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的规定。由于原告的违法行为,被告提出的拒绝赔付的抗辩理由于法有据,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意见〕

  关于未办理批改手续能否作为免赔理由的问题。笔者认为,被保险车辆发生了转让,附随的保险利益实际上也应随之转移给新车主享有。《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虽然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从上述规定分析,在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后,并不当然导致保险合同终止或无效,原告取得车辆并未增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现原告冯某某系车辆所有人,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如以保险公司的理由不承担赔偿责任,违背了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被告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虽然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中,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可以拒赔。但是该条款是典型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对于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保险公司以该免责条款作为拒绝理赔的依据,有违《合同法》的公平原则。所以保险公司自然应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责任范围内的理赔义务。

  《保险法》之所以规定汽车转让需变更车辆保险合同,其宗旨在于方便保险企业对保险车辆的规范管理,防止冒领保险金或骗保,而不是以此来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被保险车辆转让后,保险合同没有更改,并不是保险公司免责的理由。

  关于超载能否拒赔的问题。笔者认为,保险人事先与投保人明确约定不得超载,并将超载作为保险人的免责事由。况且《保险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车辆不得超载,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定。原告的车辆核定载重量为5.99吨,在肇事时运输的载重量为13.92吨,超过核定载重量一倍以上,既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使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此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案件反思〕

  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做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但是该案令笔者十分纠结,因为超载可以说是目前运输业存在的普遍现象,一方面车辆超载要受到各种各样的处罚,另一方面车辆不超载车主又无利可图。车辆超载成为目前无法遏制的怪象。车主花费高额的保费就是确保车辆肇事后能够有所保障,减少经济损失。如果肇事后全部拒赔,那么又失去了车辆保险的意义。根据目前运输业的现状,笔者认为对于超载车辆肇事的,不能全部拒赔,可以适当减轻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更为合理,这样既保护了保险公司的利益,也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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