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为保证更佳的浏览体验,请点击更新高版本浏览器

以后再说X
NEWS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雇员擅用机动车的赔偿责任如何分担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1-07-14点击:

【案情】

  熊某系王某砖厂雇佣的手扶拖拉机驾驶员,每天的工作任务是用手扶拖拉机在厂内运送干砖胚。熊某的亲戚从该厂购进了一批红砖,熊某为给亲戚节省运费,在雇主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驾驶另一专在厂内运砖胚的无号牌盘式拖拉机为其亲戚运送红砖。在运送途中,因操作不当,与周某驾驶的轻便摩托车相撞,导致周某受伤。后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周某遂将驾驶员熊某和砖厂老板王某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3万余元,并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熊某驾驶不能上路行驶的机动车造成周某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某作为车主,未能对其不能上路行驶的车辆进行有效管理,应承担次要责任。对于周某的损失,王某和熊某分负按份责任。

  【评析】

  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本案形成了以下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由车辆所有人王某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强制赔偿义务,其事后可以向熊某追偿;另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应按周某损失总额承担按份赔偿责任,然后再向熊某追偿。

  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理由如下:首先,王某购买该拖拉机的目的仅限于厂区内部使用,不上路行驶,王某自然不必为其购买交通强制险。王某存在一定的管理过失,熊某则是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根据二人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是符合法律精神的。

  此外,还有两个在判决中未体现的问题:第一,王某和熊某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后是否可以向熊某追偿?对于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并非连带责任:首先,熊某的行为并非在王某指示的工作范围内,熊某仅是利用了雇员的便利条件,王某承担责任的基础是其作为车主对车辆管理不善的过失,而非雇主的替代责任。因此,王某和熊某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连带责任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情况下才能适用,本案判决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对于第二个问题,笔者认为王某可以向熊某追偿,因为熊某未经王某的允许擅自开走自己的拖拉机,对于王某来说实际上是一种侵权行为,该侵权行为导致王某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当然可以向熊某追偿,其可以另案对熊某提起侵权之诉进行追偿。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0762-3898303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客服二维码
公众号二维码
线